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单方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安某赔偿原告黄某17万余元,被告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21年6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安某驾驶被告某公司送检车辆外出送检,在送取路途中担心开车犯困遂搭载原告黄某陪同聊天,但因疏于观察,且未确保安全,在行驶至固镇县湖沟镇五里村南侧路段时,与道路西侧的行道树相碰撞,造成黄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驾驶某公司送检车辆外出,在从事样品送取路途中承载黄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受伤。两人在庭审中皆陈述系因安某开车犯困遂搭载黄某陪同聊天,且安某认可其知晓公司严禁承载非公司人员的规定。即安某搭载黄某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内容无关,也非因黄某需要外出的目的地与安某驾车外出的目的地相同或顺路,本案不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或好意同乘之范畴。且本起交通事故是单方事故,不适用交强险的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