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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生效不满3个月,能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吗?
作者:穆莉  发布时间:2021-12-16 09:33:34 打印 字号: | |

2017年,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8年1月生有一女李某女。后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经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某与李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女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付抚养费若干元。后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1年6月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谁知,2021年9月李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李某女的抚养权归其所有。此时,李某能否要求变更婚生女李某女的抚养关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父母一方能够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那本案中,李某能否要求变更婚生女李某女的抚养关系呢?经审查,李某本次诉讼请求为判令婚生女李某女由李某抚养,事实和理由为因婚生女李某女与王某没有感情基础,婚生女不愿离开李某及李某母亲跟随王某生活,现继续同李某生活在一起。同时,李某具有抚养能力,且李某母亲及姐姐愿意继续协助李某照顾婚生女并提供经济支持。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生效离婚判决内容将不满4岁的婚生女李某女交由母亲王某抚养,生效判决尚在执行阶段,在离婚判决生效尚不满3个月时,李某又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与生效离婚判决中有关子女抚养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基本相同。李某本次就已经裁判的抚养权事项再次起诉,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亦非认为出现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实质意在否定已经生效的裁判结果,应当驳回起诉。当然,并不是说有关子女抚养的判决生效后较短时间内,父母一方就一定不能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如有证据证明出现了抚养子女一方可能虐待子女或者突发严重疾病无力继续抚养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紧急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诉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应当共同关爱子女,守护子女健康快乐成长。父母一方若认为出现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但是要在尊重司法权威的前提下,不能因为对生效判决不服,而肆意滥诉。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