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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刷工从脚手架摔下致残,法院判决获赔偿
作者:冯安健  发布时间:2021-12-29 09:21: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罗某生与被告江苏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罗某苟各项损失合计1805887.84元(扣除已付款316000元),余款1489887.84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江苏某公司承建了蚌埠某印务有限公司的厂房防火漆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罗某生,罗某生出面雇请罗某苟在该工地从事劳务。2017年3月12日,罗某苟在脚手架上粉刷墙壁时,要求工友罗某推动脚手架,后脚手架在移动过程中因轮子被石头卡住而倾倒,罗某苟因此被摔伤。罗某苟摔伤后在蚌埠肿瘤医院治疗,该院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原告实际住院630天。

另查明,原告罗某苟受伤后,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和护理依赖进行鉴定,被告江苏某公司申请对原告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因被告江苏某公司未缴纳鉴定费,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申请的事项未作出鉴定意见。2021年4月13日,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申请事项出具鉴定意见,鉴定原告构成一级伤残和完全护理依赖。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事故发生后,罗某生为原告垫付316000元。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生雇佣罗某苟在蚌埠某印务有限公司的厂房从事防火漆工程的施工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罗某苟在脚手架上粉刷墙壁时,脚手架在工友的移动过程中倾倒,致罗某苟受伤,该事故系因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及操作失当所致。罗某生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施工教育和管理,其对罗某苟所受的损害具有过错。罗某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其自己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固镇法院依法酌定罗某生承担80%责任,罗某苟自担20%的责任。另,被告江苏某公司应当知道罗某生作为自然人不具有防火漆工程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故对于罗某生雇佣的罗某苟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其应当据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江苏某公司辩称的该工程系被告罗某生之子罗某亮所承包,并提供转账凭证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江苏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罗某亮,故对该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