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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民法典》呼吁:请听听孩子的心声
作者:房鑫  发布时间:2022-01-12 16:59:41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岳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生育一女。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抚养权归岳某,抚养费自理。鉴于女儿从上幼儿园开始随母亲王某生活至今,上学均是王某接送,故王某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后实际一直由王某抚养照顾孩子,考虑到孩子已年满11周岁,经征求孩子本人意愿,孩子明确表示今后要跟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因此,应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且王某作为小学教师亦具有抚养能力,故对王某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案例评析

随着现代社会飞速发展,未成年人对社会、生活、自我的认知和辨识能力明显增强,其生理、心理、智力发育成熟度较之前有明显提升。因此,《民法典》明确将限制民事行为年龄从10周岁下调至8周岁,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充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了原来10周岁的规定。《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实际赋予和保障了未成年人充分的自主权。现如今来说,8岁的小孩子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小大人”了,尤其在涉及到抚养权问题时,孩子的真实想法对其以后的学习、生活、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已满8周岁的孩子,能够对其所在的生活环境、父母对其关心照顾的程度作出相应判断和认知,其有能力也有权利选择同父母其中一方一起生活。因此,在涉及子女抚养的纠纷中,应充分尊重已满8周岁子女的本人真实意愿,将父母离婚对子女心理及生活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