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一起崔某诉赵某、合肥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0年11月15日,赵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其车上装载的木材左侧超出车厢部分刮碰到崔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崔某受伤。事故后赵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开离现场并将木材卸载。后崔某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将赵某和合肥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查,合肥某运输公司系赵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的挂靠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赵某承担事故负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挂靠在合肥某运输公司名下,应由赵某和合肥某运输公司对崔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赵某和合肥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崔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