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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美德,法院判决定纷争
作者:常玲  发布时间:2022-02-11 10:10:44 打印 字号: | |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日,禹会区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君(化名)向原告刘老太(化名)每月支付赡养费700元,双方均未上诉。

原告刘老太,现年80岁,与被告王君系母女关系。2021年8月10日,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称其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丈夫于2011年6月5日去世,其现在每月领取抚恤金690元,被告是其唯一的女儿,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承担今后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诉讼期间,被告联系不上,承办法官多方查找,最终通过派出所民警联系上被告,充分听取了被告的意见,被告陈述与原告系母女关系,是原告唯一子女,其现已离异,每月工资二三千元,愿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但不愿出庭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依法享有被赡养的权利, 被告作为老人的女儿,为赡养人,依法负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给付赡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双方对赡养费数额分歧较大,本院结合本地经济水平、原告收入情况及实际生活需要、被告实际给付能力等因素,酌定被告自2021年1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700元。鉴于原告诉请的医药费尚未发生,数额无法确定,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