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以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查常某饮酒后驾驶皖CXXXXX蓝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沿蚌埠市天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河路与东海大道路口附近时,因无法继续行驶,后坐于马路中央的隔离带旁睡着,经群众举报后被民警抓获。2021年8月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常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常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作上述判决。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以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查常某饮酒后驾驶皖CXXXXX蓝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沿蚌埠市天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河路与东海大道路口附近时,因无法继续行驶,后坐于马路中央的隔离带旁睡着,经群众举报后被民警抓获。2021年8月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常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常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