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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 触犯法律没商量
作者:许超  发布时间:2022-02-11 10:24: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法院通过调查,全面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被告人郭某当庭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并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在蚌埠市淮上区朝阳桥东500米淮河北岸水边,使用电瓶、逆变器、电鱼竿,非法捕捞鲤鱼、鲶鱼、鲫鱼、泥鳅共计9公斤。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人民币5455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根据该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郭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补偿金人民币5444元以及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除提交了刑事案件中相关证据材料外,还提交了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类专家评估意见书》、正义网的公告等证据材料。被告人郭某庭前已支付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补偿金人民币5444和专家评估意见费用人民币800元,且在蚌埠日报刊登致歉声明,法庭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