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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采用保全方式,有效促进纠纷解决
作者:董翠红  发布时间:2022-02-11 10:26:46 打印 字号: | |

为保障案件的最终执行,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当然,采用诉请或诉中的财产保全方式,确实在很多案件中促使纠纷得到有效解决。近日,禹会区法院即审理这样一起因诉讼中保全解决纠纷的案件。

福建甲公司向蚌埠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供货初期,甲公司能够及时付款,但自2021年年初,甲公司不再按约付款,且在双方结算后,甲公司一直拖欠货款不还。乙公司诉至我院,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

我院经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在我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撤回起诉,并向我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纠纷得到有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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