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
原告李某经营一家化肥公司,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被告朱某经常去李某的公司买化肥。2019年1月份,李某帮朱某垫付了两次货款,共计47000元,并向李某出具两张欠条;2020年11月,朱某偿还了部分欠款27000元,剩下的20000元至李某起诉时都未归还;2021年7月份,李某以要求朱某偿还欠款的名义拉走了朱某6吨化肥,并把该化肥的价格从欠款中刨除,要求朱某偿还剩下的欠款10000元整,并承担欠款中约定的违约金2%的月利率和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
【案件审理情况】
本案中,李某按照买卖合同这一基础关系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五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征询过原告意见后,本院按照基础关系买卖合同进行审理。此时按照买卖合同纠纷这一案由进行审理又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原告是否适格?本案中被告朱某是与金丰公司(化名)签订的化肥供销合同,原告李某并非化肥供销合同的相对人,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帮朱某垫付货款的行为,不能与买卖合同关系混为一谈。法院可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如果原告主张按照民间借贷来出来,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中的一种,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生效。本案中,李某作为金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帮朱某垫付货款,可以认为双方完成了观念上的交付,如果双方意思表达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可以将该案件按照民间借贷来处理。
如果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就会产生如下几个问题:
一、原、被告签订的欠款条是否为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未来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的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回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欠款条中欠款数额、约定还款日期、利率为填入式,其他欠款用途、欠款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均为欠款条固有内容,因此法院认为该欠款条属于格式合同,《欠款条》中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但在本案中引用该条减轻被告的责任,有些牵强。
二、该欠款条中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由朱某负担是否合法合理?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引用《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将其归入到其他费用中,更有说服力。
三、李某从朱某家拉走的化肥能否冲抵朱某所欠的货款?朱某还差20000元本金没有偿还给李某,李某主张朱某偿还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私下李某从朱某家拉走的化肥冲抵欠款这一行为,需要建立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上成立。李某向朱某主张偿还10000元的欠款本金,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规定,法院应当准许。法院准许的是李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而非李某从朱某家拉走化肥这一行为合法性的事实认定,原被告对该化肥有争议应当另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