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上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马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蚌埠市淮上区上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河路与龙华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韩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马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交警赶至医院调查时发现马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马某的血样中乙醇含140mg/100ml。
后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驾驶资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马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