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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临时停车“挡道”起争执 大打出手获刑
  发布时间:2022-05-10 15:50: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固镇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




案   情

据悉:2021年6月24日23时许,余某驾车搭载醉酒的王某行驶到固镇县杨庙乡楼上村附近时,王某下车小便,余某将车停在路边。被告人崔某驾车途经该处,因余某车辆影响其通行,王某示意余某挪车后,因言语不和与崔某发生冲突,余某上前劝阻,王某将余某推开,被告人崔某见状上前与王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击打王某面部,将其打倒在地,致其两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2021年9月7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判   决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某有刑事及多次行政处罚前科劣迹,可酌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由于被告人崔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