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运输款12000元。
据悉,2017年4月份,马某经王某介绍,从蚌埠运输黄沙至灵璧,约定运输费用由王某统一结算。
2018年2月14日,马某向王某索要运输款,王某于当日向马某出具欠条一张,其中载明:“今欠马某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后经马某多次催要,王某均以无钱支付为由拒绝给付,马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运输款。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马某已经按照约定运送了黄沙,王某理应支付相应运输款。本案事实清楚,且有欠条佐证。因此,马某要求王某支付运输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固镇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