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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自理 事后还能再起诉吗?
  发布时间:2022-06-06 18:16:08 打印 字号: | |

周某与任某育有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6 年 2 月 25 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母亲周某抚养,抚养费周某自理。由于照顾孩子起居无法从事固定工作等因素,周某独自负担女儿任某某的生活费有些吃力。为了维护孩子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故要求孩子父亲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


父母离婚后,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此而解除,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求其给付抚养费。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不能因父母之间的协议而固定。子女对生活、教育、医疗等的需求都在随着成长而变化,先前确定的抚养费负担方式可能不足以覆盖子女的现实需求。应当允许子女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继续主张抚养费。本案中,虽然周某与任某离婚时约定,任某某抚养费由周某自理,但不妨碍任某某在其生活、上学、实际需要时向任某主张给付抚养费,故对任某某主张任某支付从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任某某现已上小学,生活费及教育费用都有增加,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在上升。结合庭审中任某自认月收入为 3000 元左右,综合考虑任某某的实际需要,任某某所在地的生活收入水平、任某的收入水平及生活负担情况等因素,本院认为任某某主张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稍属过高,本院酌定任某每月支付任某某抚养费 600 元,在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为宜。综上所述,对于任某某要求任某支付抚养费每月 1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 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 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