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以微信网络信息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就案涉货物以微信形式形成的买卖合同,被告朱某返还原告黄某货款180300元。
案情
2021年7月14日,黄某与朱某通过微信以网络购买的方式订立了买卖合同,合同货款共计180300元。合同约定,黄某向朱某购买母猪带皮五花13.56吨销售给其下游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并要求货物必须备齐合法手续,具体依法应包括厂家三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防疫检测合格证等国家规定的肉类食品必备证件,且需按照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将货物运输至指定目的地江西省某市。
合同订立后
双方遂着手履行合同,在黄某多次催促后,朱某取得了涉案猪肉的有关部分检测报告和流通B票。但二人却不知道B票只能在省内流通,需提供原始检疫A票的相关规定,因而当朱某从四川某地将货物运输到该指定目的地江西省某地时,黄某的下游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因案涉货物手续不全拒绝收货,后货物由朱某拉回发货地四川。案涉货款180300元,黄某已全额支付给朱某。在运输过程中,黄某、朱某均向驾驶员支付了一定的运费。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原、被告双方就案涉货物的货品、货款、数量以及运输费等在微信上有明确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认定双方就案涉货物的买卖合同成立。因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案涉货物买卖已无法进行下去,且案涉货物只有原始检疫B票,其从四川某市运送到江西省某市属于跨省流通,该买卖目的明显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案涉买卖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180300元,被告也理应按照约定给付货物,即便原告作为其下游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卖家在明知案涉货物只有原始检疫B票仍安排被告将案涉货物跨省运输至江西省某市致使货物被拒收,但也不能免除被告作为卖家提供原始检疫A票的义务。原、被告均在明知案涉货物只有原始检疫B票的情况下仍将案涉货物跨省运输至江西省,原、被告双方均应对案涉货物被拒收承担责任。案涉货物从发货到运输至目的地,货物的运输状态一直在被告的支配范围,被告虽然将案涉货物运输到了指定目的地,但在货物被拒收后其自行拉回的行为也致使原告至今未实际收到案涉货物,故本院认定被告并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