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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络销售有毒减肥药 危害民众安全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2-08-10 15:41:50 打印 字号: | |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之所在。近期,蚌埠中院审理一起涉食品安全犯罪上诉刑事案件,依法维持了禹会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万元,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六十万元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的一审判决。


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蚌埠市居民王某以1600元/1000粒的价格七次网购减肥胶囊,并自制说明书、对减肥胶囊进行装瓶、封口,取名“瘦美人”;后利用微信朋友圈宣传,与购买者联系、收款,通过某快递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公安机关依法将王某抓获后,在其家中及某快递站查获36瓶、合计1045粒“瘦美人”减肥胶囊。王某非法销售该胶囊6万余元、违法所得3万元。经检测,“瘦美人”减肥胶囊内西布曲明含量为2.95×105mg/kg。西布曲明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自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同年,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资名单(第一批)》中,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蚌埠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有西布曲明的声称减肥功能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禹会法院一审判决依法予以维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蚌埠两级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以零容忍态度,依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惩治力度,竭力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