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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淮上法院审结 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2-10-19 08:32:22 打印 字号: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近日,淮上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10月成立蚌埠市淮上区某食品加工小作坊,在淮上区自家作坊内加工卤肉制品,并在镇农贸市场上进行销售。2020年1月至8月,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三次对何某生产、销售的4个批次的卤肉制品进行监督检查,检验结论均不合格,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过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中的限定指标。2020年10月20日,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何某生产使用的三份卤汤进行抽样检验,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其中两份卤汤含有亚硝酸盐。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淮上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结后,淮上法院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该案向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本年度第1号司法建议书,旨在加强执法人员能够正确履职,确保执法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到对食品安全检查的重要性,从源头上保障群众食品安全。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