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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免费搭乘遇车祸 庭前调执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2-10-26 17:54:25 打印 字号: | |

现如今,拼车出行、免费搭车的人越来越多。然而在免费搭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该如何承担呢?近日,固镇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10月6日,两人参加完丧事后,严某搭乘张某的车辆返家。在行驶至固镇县连城镇连城街道路口时,张某驾驶的车辆与郑某驾驶鲁号重型车相碰撞,导致严某受伤。后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与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严某无责任。随后,郑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了严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因赔付金额的问题未能与张某协商一致,严某遂将其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了解到二人是同学,遂主动与他们沟通,决定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入手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张某释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劝解严某,张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是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弘扬友善互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希望严某能够以己度人,静下心来好好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严某各项损失14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该案圆满成功化解。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提供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行为,是公序良俗所提倡和鼓励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的,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同时,车辆驾驶人始终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作为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