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中院新闻
“诉前调确”、“诉前调书”案号裁判文书来啦
  发布时间:2022-11-23 17:41:07 打印 字号: | |

继今年4月7日蚌埠中院发出首份“诉前调书” 字号民事调解书之后,11月23日,蚌埠中院再次发出首份“诉前调确”字号民事裁定书。这是该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过程中贯彻 “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精神、落实“诉前多元调解工作机制”的一项新举措。


今年3月26日,国外某知名服饰公司作为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崔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支付合理费用共计108万元。


该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案情相对简单,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争议不大,符合诉前调解要求,于是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进行了诉前调解。在法官的耐心释法、居中调处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崔某同意赔偿原告17万元。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该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诉前调书”字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崔某在签收调解书的当天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至此,该案案结事了。


今年11月14日,原告李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支付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该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诉前调解要求,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案件引流至蚌埠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经过该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陈某某主动向李某赔付了4000元,双方达成和解。之后,双方共同向该院申请司法确认,该院依法制作“诉前调确”字号民事裁定书后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该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蚌埠中院上述两份首例“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字号裁判文书,不仅快速、圆满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矛盾,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有效推动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运行,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普法小贴士:最高人民法院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启用“诉前调书”、“诉前调确”新案号,此举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诉前调解工作。 “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案号出具的裁判文书与“民特”、“民初”案号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快速便捷的优势。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