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当“甩手掌柜”,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12-26 0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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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希望有个“安乐窝”,便拿出积蓄买房,本是值得开心的事,但往往在购房中遇到的多种烦心事,反而让购房者心力交瘁。近日,固镇法院受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周某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图片源自网络)
2018年2月周某与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35万元,付款方式为贷款,交房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前。合同约定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图片源自网络)
在房屋交付后,周某多次督促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登记,但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而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随即提出反诉,要求周某支付逾期收房及逾期办理贷款违约金。(图片源自网络)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于2019年4月16日支付办证费并收房,2022年9月6日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周某名下,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为周某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违约天数为878天,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理应支付周某逾期办证违约金30730元(35万元×878天×0.01%)。针对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周某于2019年2月27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2019年4月16日收房,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就该二项事项主张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时间分别为2022年2月27日、2022年4月16日,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某逾期办证违约金30730元;驳回反诉原告固镇某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有话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发商不能当甩手掌柜,房子出售后,开发商还应积极协助购房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否则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