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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3 10:19:30 打印 字号: | |

(2022)皖03民终3450号

蚌埠秦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翁习春与被上诉人蚌埠秦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江苏万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裁判。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民终3450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翁习春与蚌埠秦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22日终止;二、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蚌埠秦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翁习春医疗费16,60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3,37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200元;蚌埠秦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翁习春经济补偿金3,248.9元;驳回翁习春其他诉讼请求。三、蚌埠秦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翁习春医疗费16,60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3,37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811.02元;四、蚌埠秦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翁习春经济补偿金6,058.23元;五、驳回翁习春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30元,合计640元,由蚌埠秦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蚌埠秦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