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钱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组织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虚假诉讼罪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拘役两个月不等的刑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钱某某、乔某、刘某成立投资有限公司,在五河县境内向多人发放高利贷;并纠集被告人蒋某、张某某、欧某某、徐某、陈某某等人,在五河县城关镇、双忠庙镇、武桥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纠集他人采取“软暴力”手段逼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钱某某、乔某、刘某为纠集者,被告人蒋某、张某某、欧某某、徐某、陈某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河法院继续坚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对黑恶势力重拳出击,持续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着力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