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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9)︱王静:数十起商标权侵权案件是这样诉前调解的
“法官,我们就只是卖几个小学生用的本子,为什么就侵权了呢?”,“法官,我们也是从厂家进的货,并没有高价卖出,本子上印的也只是几个卡通人物,在电视、网络上常见的卡通人物,怎么就侵权了呢?”,“法官,原告到我们店买本子的时候就没有告知我商品是侵权产品,他们就是职业打假,凭什么让我赔偿他们的损失?”,“法官,原告做公证的时候,并没有通知我们,这是不合法的,公证无效,法院应严惩他们”,“法官,我又不知道原告是什么时候到我店里来的,他们偷偷摸摸来的,我店里从来没有卖过该产品,原告拍的照片和公证真实性我都不认”,……这是数十起商标侵权案件的诉前调解现场,被告们忿忿不平地诉说着他们的疑惑和不满。
“你们销售的商品是不是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构成侵犯著作权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结合法律规定,大家再来看一下你们销售的商品,毋庸置疑,是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的,对于原告的公证,我们来看一下是不是合法、有效的……”调解现场,承办法官首先向原、被告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又结合他们的案件,逐一地解开了被告的疑惑与不解,现场气氛颇为活跃。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某卡通人物系列影视剧由原告某知名娱乐公司制作并发行,原告是该影视剧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一系列人物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原告多年苦心经营,该一系列人物形象多年来在各大网络、电视台持续热播,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也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元,成为带动图书、音像、文具、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装、食品饮料、人偶剧、礼品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元化收益、多元化发展的新模式。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商家,瞄准该系列作品的价值,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形象,非法牟利,侵犯原告卡通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经调查,未经原告许可,被告销售的本子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美术作品,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考虑到该数十起案件原告诉请的合理、合法性,为减少双方当事人及两级法院诉累,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先后通过电话及现场诉前调解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希望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化纷止争,得到圆满解决。调解过程中,在充分听取被告的辩称意见后,承办法官通过现场讲解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分析了案件最佳的解决方案后,被告消除了心中的疑惑与不满。在认识到自己销售的产品已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后,被告也与原告展开了最后的调解,但是对调解数额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主观上他们不构成故意,加之小本生意,赚的钱并不多,所以对于赔偿数额双方一直争执不下。承办法官通过网络搜索相关生效判决书后,双方对赔偿数额都有了重新的认识,后,数十几案件的原、被告均达了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犯原告卡通人物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被告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含合理费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再三向被告强调以后多学些相关的法律知识,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货,防止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案件的再次发生。调解后,被告们多次向承办法官表示诚挚的谢意,他们表示,以后会抽时间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以后一定通过合法途径进货,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