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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28 17:11:03 打印 字号: | |

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通国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通国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蚌埠市大庆路小学、蚌埠市胜利西路小学、蚌埠师范第二附属小学、蚌埠市前进路第二小学、蚌埠市张公山第一小学、蚌埠市禹会区涂山小学、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中心小学、蚌埠石巷小学、蚌埠市迎河桥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