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祥: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朱家乐与被上诉人陈厚东、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23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二、陈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家乐矸石货款79562.9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汤祥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朱家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朱家乐负担142元,由陈厚东、汤祥负担9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朱家乐负担284元,由陈厚东、汤祥负担1816元。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内容:二审案件受理费陈厚东、汤祥应当交纳181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