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市宏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宗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东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宏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宗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257元,由上诉人安徽东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市宏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宗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东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宏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宗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257元,由上诉人安徽东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