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执1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本院(2021)皖03民初4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另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执17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蚌埠金能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总计2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总价值为2800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