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3执172号
曹澄云、陈玉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志康与被执行人曹澄云、陈玉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执1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曹澄云、陈玉娟名下总计130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总价值为1306万元的其他财产。”,报告财产令:令“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38号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二、承担本案执行费619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庭领取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