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执法护民权,明断是非解民忧”,这是5月17日一大早,蚌埠市淮河行政中心商会、蚌埠市长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给蚌埠中院送来的一面锦旗上印着的十四个金灿灿的大字,以此表达自己对蚌埠中院明断是非、公正司法,妥善处理闹心三年的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感谢。
该案系民营企业租赁国有企业房屋进行商业经营的一个典型案例。某国有企业竞拍另一国有企业房屋,然后将该房屋租赁给与其有业务合作的长城通信公司。双方开始合作愉快,但在租赁期内,因楼顶开关失火,连带烧毁动力电线,以致案涉店铺二楼无法提供动力电。长城通信公司遂向与其签订合同的国有企业反映,要求予以维修。该国有企业又找上一手国有企业,事情反反复复,始终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长城通信公司遂将店铺二楼改为仓库使用。
三年之后,长城通信公司不再与案涉国有企业合作,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二楼停业损失和装修损失。一审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蚌埠中院坚持民企、国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有初步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加强法律释明、诉前指导,遂将该案发回重审。长城通信公司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支持全部装修损失和部分租金损失赔偿。作出判决后,长城通信公司、某国有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案件承办人坚持“三个到位法”,有理有据处理本案纠纷。一是坚持庭前主动沟通到位,了解各方诉求,明确裁判原则,增强双方对司法的信任。二是坚持查清事实到位。合同纠纷案件要“两看”,既看合同约定,又看实际履行情况。细察合同对维修责任、装饰条款的约定,以及报修情况,明确国有企业应当承担未尽维修的责任,依法应当减少租金。三是坚持慎重处理到位原则。承办人主动向合议庭报告,将本案纳入院庭长“四类案件”监督范围,合议庭又提出装修装饰根据合同约定和本案实际情况不应赔偿的观点。按照规定,依法将本案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在结合双方过错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既支持某国有企业关于不应当支持装修损失赔偿的诉请,又在考量双方过错基础上,适当调减国有企业收取的房屋租金,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裁判一方面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促使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进而实现国企、民企携手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