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田桂连:
本院受理原告张正芳与被告田桂连、孙维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位于蚌埠市龙湖嘉园24栋1单元1103室房屋;二、驳回张正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