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虚假诉讼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为维护司法秩序,强化对立案环节虚假诉讼的防范和甄别,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南》等规定,现将虚假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一、虚假诉讼的常见情形
1.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物抵债协议。
2.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3.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4.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5.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6.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7.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8.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9.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10.其他恶意串通、单方实施或者通过捏造事实可能导致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的虚假诉讼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虚假诉讼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属于案件虚假诉讼,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司法惩戒。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个人、单位予以罚款、拘留。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等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赔偿损失。对造成他人损失的虚假诉讼案件,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4.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的,依法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等罪名,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施虚假诉讼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