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赖某某系“旋转铝合金手机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甲公司经过专利权人的排他许可获得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并有权对侵权行为通过但不限于诉讼方式进行维权。甲公司发现王某某开设的数码配件淘宝店铺出售被控侵权手机支架。王某某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交了进货记录、产品详情等证据。
裁判结果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且甲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明知或应知其购买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故认定王某某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在王某某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情况下,并不改变其销售、许诺销售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遂判决王某某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甲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甲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主动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案例解读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本身源自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旨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实现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第一,“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二,“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第三,满足“不知道”与“合法来源”的条件下,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该但书条款将已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使用者的停止使用责任予以排除,因为让善意使用者停止使用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专利侵权问题,也有违公平及利益平衡原则。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故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王宇堂 /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