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通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南京大通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五河县郭超陶瓷经营部,原审被告南京大通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17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由上诉人南京大通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八月九日
南京大通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南京大通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五河县郭超陶瓷经营部,原审被告南京大通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17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由上诉人南京大通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