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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6 16:21:38 打印 字号: | |

添租供应链有限公司、海南海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国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原审被告添租供应链有限公司、海南海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国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艺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9)皖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二、添租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垫款145,498,519.95元及利息损失(以145,498,519.95元为基数,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付清时止,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段计算,利随本清;添租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入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的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从上述应付利息中相应抵扣);三、添租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57360元;四、海南海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国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2亿元限额内,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平湖金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1.5亿元限额内分别对上述债务添租供应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海南海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国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平湖金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添租供应链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1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1174元,由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6595元(怀远农商行新城支行已交纳),由添租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7745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再审案件受理费791800元,由平湖金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