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兰、单玉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马永志与被上诉人李秀兰、单玉生、许如领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裁判。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1825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3)皖032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永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元予以退回。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李秀兰、单玉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马永志与被上诉人李秀兰、单玉生、许如领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裁判。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1825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3)皖032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永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元予以退回。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