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起火,电线老化是祸首。发生了这样的事故,闹起了纠纷,是业主的问题,还是物业公司管理上的过错?日前,蚌山区法院就调结了这样的一起纠纷。
唇枪舌剑
“如果物业公司日常维护好消防设施,我们全家的人身、财产损失哪会这么大?”
“火灾是业主房屋内安全隐患造成,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物业公司没有责任。”
2023年5月,位于蚌埠某小区的王某住宅内突发火灾,消防员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楼道内消防栓无水,火势越来越大,消防员又尝试更换其他取水方式,最终大火被扑灭。
火灾过后,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最终造成房屋内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10万余元及王某母亲死亡。火灾原因为住宅内电气线路过热等故障。同时,消防大队向物业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物业公司管理下的消防栓无水,予以罚款45000元。
王某认为,消防栓无水,导致火势未能及时得到有效扑救,物业公司对火灾扩大损失有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为,王某房屋内电气线路故障隐患是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双方数次发生口角之争,引发言语冲突。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与家属共同将物业公司诉至蚌山区法院。日前,在蚌山区法院法庭里,庭前调解伊始,便出现了本文开头双方唇枪舌剑的一幕。
温情调解
因双方意见差距过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发现几位原告均已是花甲之年了,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决定再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一方面对王某家庭遭遇火灾事故表示同情,对其进行了情、理、法的解释和劝导,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对物业公司表示,物业公司虽然也很不容易,但是困难归困难,若确有问题就要努力整改,同时倡导其从社会责任角度出发,给王某家属一定的经济慰藉。双方均有所让步,但差距仍然较大。
冰释前嫌
承办法官又就案情进行反复研判,并结合案情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释法明理,一旦进入审理,双方所面临的义务,告知诉讼风险。双方意见差距愈来愈近……
经过承办法官疏通症结,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心平气和,最终达成和解意见并当庭申请撤诉,并于近日已按期全部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因火灾引起尖锐的矛盾纠纷终于化解。
进行案件回访时,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感谢说道“法院不愧是人民的法院,感谢你们为我们这个案件做了这么多工作!”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对小区业主的公共区域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由于过错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火灾发生时,若物业公司管理下的消防设施不能发挥作用,出现消防栓无水等问题,造成了消防施救的延误,从而扩大了业主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对扩大的损失部门负责。
调撤结案,不是法官办案的最终目的。法官要坚持把释法明理工作做实做细,促进矛盾纠纷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人民平安幸福贡献法治力量,是人民法院应有的担当与作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