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俊: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怀远县安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2518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3)皖0321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二、朱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怀远县安信物流有限公司购车款113715.64元及利息(以113715.6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三、驳回怀远县安信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7元,由怀远县安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0元,由朱子俊负担12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8.6元,由怀远县安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2元,由朱子俊负担326.6元。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内容:二审案件受理费朱子俊应当交纳326.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