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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23:10:1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瑞丰公社矿业有限公司、张健、王元乐、李和平、徐先德: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费贤成、张修月与被上诉人刘勇,原审第三人安徽省瑞丰公社矿业有限公司、张健、王元乐、李和平、徐先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2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卢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