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瑞丰公社矿业有限公司、张健、王元乐、李和平、徐先德: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费贤成、张修月与被上诉人刘勇,原审第三人安徽省瑞丰公社矿业有限公司、张健、王元乐、李和平、徐先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2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