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蚌埠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民他1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