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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4 09:32:17 打印 字号: | |

蚌埠市淮上区永萍食品商行、蚌埠市龙子湖区龙达食品商行:

上诉人怀远县勇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荣发百货店东方都市店、蚌埠市淮上区永萍食品商行、蚌埠市龙子湖区龙达食品商行、原审被告宋加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21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3.5元,由上诉人怀远县勇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张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