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匡建工有限公司、石永峰: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徐州诺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中匡建工有限公司、石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27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22元,由上诉人徐州诺合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