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科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五河县佳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保、计海波、计科平,原审第三人欧国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20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由上诉人五河县佳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