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立声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五河县牟家湖选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薛瑞林,原审第三人五河县立声矿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3401号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