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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6 20:03:17 打印 字号: | |

刘守均、刘守连、刘世焕、刘世杯: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家武与被上诉人孙绪迁、盛家刻,原审被告刘守均、刘守连、刘守和、刘世焕、刘世杯、刘学克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251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3)皖032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家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5元予以退回。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