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均、刘守连、刘世焕、刘世杯: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家武与被上诉人孙绪迁、盛家刻,原审被告刘守均、刘守连、刘守和、刘世焕、刘世杯、刘学克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251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3)皖032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家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5元予以退回。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