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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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把酒言欢”之后,男子明知朋友喝了酒,还将车辆给朋友驾驶并让其送自己回家,结果害人害己,双双获刑。
日前,固镇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万某(驾驶人)、徐某某(同乘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万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4日晚,被告人万某、徐某某在固镇县石湖乡某农家院饮酒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万某饮酒,仍将自己的黑色二轮摩托车交由万某驾驶,让万某送其回固镇县城。被告人万某遂驾驶该摩托车搭载徐某某沿G344国道、固镇县谷阳镇会河路行驶至会河路与沿河路交叉口附近,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3年9月15日,经鉴定,万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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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万某、徐某某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判决如上。
法官释法: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的主要情形:1.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喝酒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也要做到不将车辆借给饮酒人驾驶、不教唆命令饮酒人驾车,否则很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