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善水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宋宏艳、朱良清、丁玉凤与被上诉人黄飞、张娜,原审被告五河县善水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领、卢书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民终390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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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