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何成群与被上诉人贡华志、张啸、原审第三人安徽中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民终3852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成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