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眼看婚姻即将走到尽头。经济困难的乙方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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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养育一个女儿,被告身体有些许残疾,生活需要别人照顾,由于家庭琐事,双方矛盾的不断升级,夫妻二人的感情也走向破裂。眼看着双方夫妻情分已不复存在,被告的父母心里非常着急,由于年事已高,被告如果离婚则需要他们照顾,后续生活又该如何保障?
固镇县人民法院刘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后,了解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而被告因身体原因缺乏劳动能力,离婚后将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结合原告的负担能力,经调解后,女儿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原告同意当庭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60000元。
法官提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