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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电话促执行,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4-01-26 17:25:17 打印 字号: | |

执行工作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及时有效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事关群众合法权益,事关司法公信和权威。

(图片源于网络 侵删)

“行,好,法官你说的我都明白了,我愿意把我拖欠的物业费全部履行。”日前,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干警的一通电话中顺利执行完毕。

据悉,李某自2021年2月1日起直至2022年12月31日作为固镇县某小区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5225.83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以物业服务不到位等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该物业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线上依法冻结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

为更好地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执行干警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沟通:

“我不是无理由拖欠,我是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会和物业公司沟通,你们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也要加强交流,把意见建议说出来,而不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法院已经依法冻结了你的账户,如果你仍拒绝履行,下一步就是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新春佳节马上就要来了,这对你和你的家人都会造成一定影响,你好好考虑。”

执行干警一方面向业主讲解双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内容、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生效判例,督促其依法尽快履行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业主和物业出现矛盾很正常,双方应认真查找问题症结所在,如果原因出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上,你们就应该尽心尽责尽快帮助业主解决。”另一方面,执行干警也告知物业公司他们应尽的义务。

最终,在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李某主动通过线上转账、线下支付现金的方式把物业费、执行费等费用一次性履行完毕;物业公司也免除了李某所欠违约金。该案至此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六款)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第一款)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责任编辑:蒋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