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顺利调解了,省去了我们多少精力呀!”在固镇县法院的诉前调解中心,刘某平、陈某华等贫困户感慨道,“回想起最开始维权的时候,我们专门咨询了律师,都说从搜集证据到起诉、开庭,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和时间。没想到现在法院通过示范判决开展调解,昨天立案,今天结案,真是太方便了!”
2023年底,关于固镇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养殖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陆续涌入固镇县法院。面对标准不一的诉讼请求和五花八门的证据材料,立案庭庭长王小丽带着疑惑对该系列案进行了全面梳理。
原来,32名原告均系脱贫户,享有银行贷款脱贫资金,经固镇县某乡村振兴工作站协调,32名原告与被告养殖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该脱贫贷款资金共计150万元投资给养殖社使用,养殖社按期支付保底收益600元/万元。协议签订后,32名原告按约将资金交付给养殖社。2023年下半年,32名原告得知养殖社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且已不再经营养殖,遂陆续诉至固镇县法院,要求养殖社解除合同并返还其投资本金。
每一份起诉材料的背后,都关乎困难家庭的脱贫致富。如何快速妥善处理这些系列案件,最大程度保护脱贫户的合法权益?立案庭的法官们纷纷建言献策。
“一股脑儿起诉,诉请和证据不一,很有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最好的办法还是前端调解!”
“诉前化解纠纷,可以节省原告的各项费用;调解过程中,还可以充分发挥生效裁判的示范作用。”
……
最终,在充分走访调研和总结的基础上,固镇县法院决定通过“示范判决+诉前调解”的组合拳来解决这个系列案。首先,选取有代表性的张某琴案件先行审理、作出示范判决;其次,对其余原告进行集中释明:“诉前调解能快速、高效化解纠纷,且不收取任何费用。达成协议后通过司法确认,养殖社若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还可以根据司法确认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与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最后,在调解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剩余31名原告与养殖社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近年来,在诉源治理的大格局下,固镇法院在审理群体性纠纷中,探索建立“示范判决+诉前调解”模式,通过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选取具有共同的法律事实和争议焦点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用示范判决确定规则、指导调解,化解同类纠纷。这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